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5〕012号 1995-01-14 税屋提示——
1、根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6日起本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6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由总公司为纳税人的,总公司要提供所属在各地的详细核算资料,在总公司申报纳税时,和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总公司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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