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所字[1996]130号 1996-08-21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正文中费用扣除标准内容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费用扣除标准、补贴和津贴的税务处理以及上述规定的执行时间,请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字[1996]3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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