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向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表不收取工本费的规定[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7]127号 1997-06-1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据了解,目前我区部分地方征收机关确实存在向纳税人收取纳税申报表工本费的问题,对此纳税人反映强烈。为了推进我区地税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逐步建立外防偷税、内防不廉的监控机制,树立税务机关文明优质服务的良好形象,经区局领导研究决定,对申报表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从1997年8月1日起,凡地税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一律停止收取工本费。 二、从停止收费之日起,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向纳税人收取纳税申报表工本费,如有违反规定继续收取工本费的,将作为违章违纪问题处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把收费所得上缴区地税局。 三、纳税申报表的印制、发放,由区局统筹安排,按各地实际需要无偿供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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