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零售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9]15号 1999-01-13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我市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零售收入征免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和《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1996]1号)的精神,经研究,从1998年度起,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商业性单位在市内零售粮食、食用植物油的销售收入一律按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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