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税单位出租土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0]278号 2000-11-28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近来,部分地市就免税单位出租土地如何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要求省局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免税单位将征税范围内的土地出租给免税单位使用的征免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的规定,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用地仅指国家规定的免税单位自用的土地,而免税单位将征税范围内的土地出租,无论承租方是否为免税单位,出租方均应依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免税单位相互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凡符合国家规定免税用途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超出免税范围的用地,应依法征税。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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