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7]7号 2007-01-19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其申报表应纳税额栏次,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年应纳税额填写。 二、[条款废止]个人转让上海、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其年所得额按《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填写。考虑到该项所得属于免税所得,为了便于税务机关管理和避免纳税人产生歧义,纳税人在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适用)时,应单独注明股票转让所得的数额,即在“9、财产转让所得”对应的“境内”一栏内,填写“财产转让所得数额(股票: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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