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7]243号 2007-08-0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7月11日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贯彻《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办法》的贯彻工作。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深入学习领会《办法》的精神,多形式多渠道地向纳税人广泛宣传《办法》,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征收机关和扣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感,提高纳税人和公民的纳税意识。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与现行车船税的政策衔接工作,确保《办法》在全区范围内及时地贯彻执行到位。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除地税部门自行征收、委托财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外,各市地税局、县地税局原行之有效的征管办法仍应继续执行,要因地制宜地做好车船税的征管工作。 (三)除委托财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开具保险单外,其他方式征收的车船税一律开具通用完税凭证或缴款书。 (四)税款征收的衔接问题 1.由于2007年上半年我区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未明确,对于上半年已经预缴了部分车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7年12月31日前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也可以在下一年度凭已缴税的完税凭证、缴款书或保险单补交少缴纳的税款。 2.对于尚未缴纳2007年以前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按原税额标准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逾期不交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查实,除追缴尚未缴纳的税款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处理。 3.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反映。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八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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