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业务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8]292号 2008-11-14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06月30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在全省范围内规范车辆购置税业务流程,切实提高车辆购置税征管质量和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业务管理规范(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就相关业务有新规定的,以总局规定为准。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11月14日 税 屋附件: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业务管理规范(暂行) 为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在全省范围内规范车辆购置税业务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本着便于操作、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新车征税业务 一、基本规定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及发票联原件)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不易确定具体车辆型号的,纳税人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复印件; 4.《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一份;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前,车主发生变更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二手车交易发票或其它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税务机关核对后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三)拍卖、调拨、接受捐赠、获奖等应税行为,应同时提供的相关资料明确如下: 1.购买拍卖车辆的应提供拍卖公司(行)开具的发票和相关证明。 2.接受内部调拨车辆的应提供调出单位开具的调拨单。 3.接受捐赠车辆的应提供捐赠单位的捐赠证明。 4.获得中奖车辆的应提供中奖证明。 二、业务流程 (一)审核录入 1.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按规定确定应纳税额。对同车型多种配置无法确定计税价格的必须实地验车,验车由两人以上税务人员执行,验车后由验车人员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验车单》。对于纳税人购车后加装配置的车辆以实地验车配置为准。审核录入人员依据验车人员填写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验车单》确定相应车辆型号的计税价格,录入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 2.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无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型号,转车辆临时计税价格的备案及暂行管理业务处理。 (二)缴纳税款 纳税人根据核定的应纳税额,可选择转帐、刷卡或现金等不同方式缴纳税款。 (三)打印税收通用完税证(四联车购税专用)和完税证明 征收人员根据纳税人的缴款凭证,与应纳税额核对无误后打印完税凭证和完税证明。 (四)复核建档 复核纳税申报资料及征税标准,建立新车档案,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各单位应健全交接手续,保存档案交接记录。档案内应留存以下资料: 1.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2.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留存统一发票报税联原件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留存《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3.车辆合格证明复印件; 4.《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5.税收通用完税证存档联原件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 6.《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验车单》(同车型多种配置车辆必备资料);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票证结报 征收人员每日对个人票证使用、税款征收情况进行核对,分理完税凭证,按规定汇总后报会统和票证管理人员。 特殊车辆征税业务 一、基本规定 (一)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 (二)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明确如下: 1.纳税人进口旧车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注明旧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注明旧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货物名称中注明旧车)和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货物名称中注明旧车)。 2.纳税人购买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车辆生产厂家或销售商提供的车辆受损资料证明、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因不可抗力资料证明和纳税人申请材料。经过理赔的,同时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资料。 3.购买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库存车辆是指车辆合格证注明的车辆出厂日期和发票开具日期间隔在3年以上,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车辆生产厂家(或销售商)的库存证明或销售商出具的进货发票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注明出厂时间的车辆合格证。 4.纳税人购买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经验车,里程表行驶里程确认在8万公里以上,应同时提供车辆生产厂家的试车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二、业务流程 特殊征税车辆必须实地验车,并报经车购税征收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转纳税申报环节。征收流程同新车征税,复核建档时增加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免税车辆业务 一、基本规定 (一)符合免税、减税条件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按前款新车征税规定提供资料,填写车辆免(减)税申请表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 2.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5.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6.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7.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事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办理; 8.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照片的标准: 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固定装置设在外部的,提供正前方斜45度角照片和横面照片各一张,固定装置设在内部的,提供车辆内观照片和外观正前方斜45度角照片各一张。 (三)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填写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免(减)税条件”栏签署免税类型。 二、业务流程 负责免税业务的税务人员受理资料审核,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分以下情形进行处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由车购税大厅前台工作人员直接办理并按日报车购税征收机关主管领导完善审批手续,其他车辆报车购税征收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转纳税申报环节。减、免税车辆的征收流程同新车征税,复核建档时增加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退税业务 一、基本规定 退税是指已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原因退回生产企业或销售商;公安车管部门不予登记注册的车辆,或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一)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销售商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二)公安车管部门不予登记注册的车辆,纳税人申请退税时,税务机关应全额退税。 (三)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1.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纳税人应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2.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3、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纳税人同时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4.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当地国库办理退税必需的其它资料。 二、业务流程 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时,首先由车购税征收机构受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办理退税时须实地验车。对符合退税条件的车辆,向纳税人出具《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向省辖市局车购税征收机构提出退税申请的须经车购税征收机构负责人审批,向县(区)局提出退税申请的须经县(区)局局长审批。退税管理岗从车购税征管系统中调取车辆电子档案,根据纳税人提供的退税理由选择退税条件和确定退税金额,经审核后将退税数据发送给综合征管系统(CTAIS)进行退税的确认。通过综合征管系统(CTAIS)确认后,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退税,并将退税的数据传送给综合征管系统(CTAIS)进行退税业务的后续处理之后归档,最后由车购税会统岗在综合征管系统(CTAIS)中打印《税收收入退还书》,随同上述资料报人行国库办理退税手续。复核建档时增加相应证明文件原件。 档案管理业务 一、基本规定 (一)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1.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的情形。纳税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2)完税证明正本; (3)新车主《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车辆转籍分转出和转入。 (1)纳税人办理转出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A.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B.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车辆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C.完税证明正本。 (2)纳税人办理转入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A.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B.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C.档案转移通知书; D.车辆购置税档案; E.转入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新车主《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转籍车辆档案资料交接程序如下: A.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将档案资料连同档案转移通知书和完税证明正本,交由车主自带转籍。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复印留存转出的全部档案资料并保存60天; B.转籍过程中档案丢失、损毁的,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档案留存期限内,可向车主提供留存档案,每页加盖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3.变更是指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的车主名称、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发生变更的。纳税人办理变更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2)完税证明正本;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 二、业务流程 (一)过户业务流程 《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过户车辆调取档案、完成业务操作,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二)转籍业务流程 1.转出: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向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完税证明正本和签封的车购税档案由纳税人自行携带,交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 2.转入: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留存,对转籍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三)变更业务流程 《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变更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四)既过户又转籍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转籍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完税证明丢失补办业务 一、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二、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购税缴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车购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遗失声明予以补办。 三、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遗失声明,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四、遗失声明格式需注明以下内容:纳税人名称、车辆型号、完税证明号,如果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需注明车牌号码,如果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需注明完税证明正副本是否同时丢失。 票证管理业务 票证管理是指车购税征收所使用的各种票证的管理。票证包括车购税完税证明、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和税收收入退还书等,票证管理主要包括各种票证的入库、出库、库存、缴销管理及安全保管工作;制定票证计划和统计票证报表。 一、票证的入库、出库 完税证明的入库操作必须在省级税务机关进行(省级入库),然后由省级税务机关将完税证明发放给地市级税务机关(省级出库),再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将完税证明发放给区县级税务机关和地市级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市级出库),地市级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将完税证明发放给具体办理业务的操作人员,区县级税务机关将完税证明发放给区县级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县级出库),并由征收机关发放给前台征收人员。 二、票证报表和票证计划 票证报表包括票证个人情况日报表、完税证明使用日报表、票证汇总日报表、票证汇总月报表、票证个人业务日报表、票证个人情况月报表和票证汇总年报表。以上报表可由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对各种票证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和统计并生成报表,方便票证管理人员查询及分析票证的使用情况。 票证计划由各级车购税征收管理机构根据本年度使用票证的情况,结合对下一年度本辖区车辆购置税征收的预计进行编制,然后将计划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并汇总后逐级报送上级税务机关。税收通用缴款书和税收完税证计划由省级税务机关汇总审核,车购税完税证明计划由省级税务机关的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车辆临时计税价格的备案及暂行管理业务 一、基本规定 征收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对于系统中有车型无配置的车型不再输入备案价格,可直接进行选择。同车型、同配置的车辆,按以下顺序选择车型:现行、暂行、备案。 二、业务流程 (一)车辆计税价格的备案 对系统中没有最低计税价格的车型,车购税征收机构在办理征(免)税或转籍业务时必须临时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才能进行。操作时,由具有计税价格审核操作权限人员在系统中填写《计税价格审核表》,录入车辆生产企业信息、车辆信息、车辆价格信息等,比照已核定同类型车辆确定最低计税价格,经车购税征收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备案征税。 (二)暂行最低计税价格的管理 省国税局流转税部门对各市、县(区)车购税征收机构已经备案的车价信息,应定期进行暂行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备案车型最低计税价格。 “一条龙管理”数据上报业务 对车购税征收形成的车辆税收数据,各级车购税征收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车辆税收数据上报省局。具体操作方法为:由各级征收机构具有一条龙管理操作权限人员进入“一条龙管理”模块,在“车辆税收数据管理”中,点击【上报】按钮进行数据上传,车辆税收数据将直接上传至省局。 会统管理业务 负责每日车购税征收金额的核对、税收会计资料的整理装订和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各类会统报表的编报,按规定日期汇总打印税收汇总缴款书汇缴车购税款,及时与开户银行、人行国库科核对入库数字、销号。负责CTIS系统、电子税源档案中有关车购税业务税收凭证的开据、销号以及帐务工作的金库对账、汇总、记账、凭证整理、会统报表等工作。 表证单书 税 屋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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