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其他住房消费政策继续实施。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执行国务院会议的决定。这是金融危机以来高层对于近期市场投机过剩表示担忧,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笔者回顾了2009年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指出此次政策调整应注意的关键点,并以案例的形式分析了政策变化对纳税人税负的影响,最后提醒纳税人应注意的风险,以供纳税人参考。 2009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回顾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因此,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处理,一是要注意区分住房是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因为两者的政策待遇明显不同;二是普通住房不足2年就可以享受差额征税待遇。 因此,此次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关键仍要注意以上两个条件,只是2年变为5年的变化,对纳税人影响之处,就是转让超过2年不满5年的个人住房。 注意纳税操作的关键点 2、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 3、购买房屋的时间 4、开具发票 5、差额征税扣除凭证 6、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 案例解析 假设张先生在2009年底按市价转让该住房,由于该房产面积超过了140平方米,属于非普通住宅,同时该房产已经满两年,符合2009年的按照售房价与购房价的差额缴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应缴纳营业税为:(350-180)×5%=8.5万元。 如果该住房为普通住房,则符合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应缴营业税为零。 假设张先生在2010年转让该住房,由于2010年开始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不满足非普通住房按照售房价与购房价的差额缴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应按转让价全额缴纳营业税,应缴纳营业税为:350×5%=17.5万元,税负增加9万元。 同理,如果该住房为普通住房,符合2009年的按照售房价与购房价的差额缴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应缴纳营业税为:(350-180)×5%=8.5万元,税负增加8.5万元。 因此,理论上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将增加买房者的税负,打击卖房人的出售信心,尤其是购房年限在3至5年间的二手商品房交易。从短期看,营业税征免时限的收紧,将会有效抑制投资及投机型购房的需求,从而达到抑制二手房价的过快上涨,但是长期来看卖房人会推迟出售时间,或是将税费转嫁到买房人身上,在买方市场的情况下,最终反映到二手房市场上就是可售房源减少,购房成本增加,或是房价还将继续上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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