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2-28
摘要:2009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巩固完善之年。各单位要在充分汲取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汇算清缴实施方案,及时安排和部署,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     2009-12-28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税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2009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巩固完善之年。各单位要在充分汲取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汇算清缴实施方案,及时安排和部署,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保证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政策培训和纳税辅导

  ⒈扎实做好税务干部汇算清缴政策的业务培训

  各单位可以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操作实务》辅导教材,将汇算清缴配套政策,特别是2009年新出台的各项所得税政策融入到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方法当中。要注重《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学习,深刻领会汇算清缴工作程序及各项管理性要求。

  ⒉优化纳税服务,做好纳税人汇算清缴政策的纳税辅导

  各单位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以及汇算清缴期间,积极主动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税收服务。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熟悉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必要的汇算清缴政策业务培训,也可以采取汇算清缴政策座谈会等形式,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对2009年度新增户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汇算清缴政策辅导工作。

  (二)严格涉税事项的审批、审核和备案管理

  各单位要结合省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176号)和苏州市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行政审批流程和后续业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州地税发[2009]102号)等规定,认真做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等项目的审批、备案管理。严格按照省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9号)要求,做好税前弥补亏损、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坏账准备等项目的后续管理。特别是对2008年度新增加的后续管理项目,要逐户做好台账登记,加强后续管理。

  凡是纳税人应履行审批手续而实际未履行的资产损失项目,不得税前扣除;凡是纳税人有关审核类(自行申报类)项目资料提供不全的,或者备案类项目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下放后,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以后,苏州市局将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税前扣除资料进行复查。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三)做好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除《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重点内容外,为提高税源报表的质量,各单位要加强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审核力度,防止纳税人混淆填报项目,特别要防止纳税人将股权转让收益误作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处理,并填报在免税收入项目栏内。要认真审核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项目以及第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项目是否全面正确填报,并及时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数据比对,未按规定明细申报的,不得税前扣除。

  2009年度要继续采用电子方式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面必须达到100%。对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仍未申报的纳税人,要及时开展催报催缴等跟踪管理。

  (四)深化企业所得税税源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汇算清缴数据分析、纳税评估和检查工作。要充分利用税源报表有关数据,向基层推送行业税负预警值,引导基层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对涉税风险项目,要加大纳税评估和检查力度,应将税前扣除项目中的劳务费、会议费、运输费、差旅费、办公用品费、通讯费、网络服务费等七个项目作为常规风险项目重点管理;应将两税比对、预缴申报、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预收账款、工资薪金支出总额、职工福利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十个项目的异常预警信息作为重点风险项目管理。

  (五)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对汇算清缴相关数据、资料要及时进行统计分析,生成2009年度企业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并向苏州市局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上报内容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统计表、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统计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统计表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工资加计扣除统计表。工作总结及各项统计表应于2010年6月18日前上报苏州市局。

  (六)其他要求

  各单位要抓住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利契机,全面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做好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的核实工作,全面掌握总分机构的分布情况。2010年起,跨省市经营总分机构的所得税管理将纳入全国统一的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各单位要充分利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利时机,要求法人企业提供总分机构基本情况信息;就地汇算清缴的非法人企业提供属于挂靠、承包等情形的情况说明。

  二是继续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州地税发[2009]26号)等有关规定,做好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特别是对2009年度新增户,在汇算清缴结束前,要按照规定程序对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审核确认。为减轻基层工作压力,同时也为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不属于不得预先核定征收范围的,2010年企业不申请改变征收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再进行征收方式鉴定,但应以适当形式告知纳税人次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以及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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