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税政[2010]10号 2010-04-16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尔夫球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业征税项目适用5%税率。 二、调整后的税率从201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三、201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前,我省原执行20%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项目仍按20%的税率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04月1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