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失效] 京国税函[2010]82号 2010-4-20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变更税务登记,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内容的应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并收取工本费。 二、为避免个体工商户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与现行个体工商户办理第二、第三家税务登记代码重复,税务登记代码统一变更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加80起两位顺序码,长度为17位和20位两类。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政策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