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应收中央财政补贴形成的时间不同,分两种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税务处理: 第一种情况:纳税人2021年9月取得因2020年1月1日以前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而形成的中央财政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财政补贴等增值税政策问题即问即答》(2020年01月08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1.某新能源汽车企业2020年才收到2019年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中央财政补贴,请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财政补贴。纳税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新能源汽车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45号,以下称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情形,应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无需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总局45号公告及即问即答等规定,此种情况下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种情况:纳税人2021年9月取得因2020年1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而形成的中央财政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45号公告政策文件,此种情况下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一定征收增值税,有可能征,有可能不征,主要看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的补贴文件加以判断。 因此,根据上面两种情况的分析,纳税人2021年9月份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一定征收增值税,我们要根据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的补贴文件,以及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应收中央财政补贴形成的时间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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