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隐瞒收入少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2-23
摘要: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该案件为市局专项检查案件。   (二)自然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XXXX年X月X日,经济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XXXX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建筑材料、建筑设备...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该案件为市局专项检查案件。
  (二)自然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XXXX年X月X日,经济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XXXX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在地税局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 、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一)、检查思路和方法
  了解该单位的收入构成,检查过程中采用了调帐检查、实地检查和询问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法,对该单位在地税局缴纳的各地方税种进行了全面检查,

  (二)、涉税违法事实
  经检查,该单位存在营业税少缴和滞纳税款的行为,另外该单位在存在我检查组开始对其进行检查后自行补税的行为。
  1、 营业税
  2005年8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取得营业税计税收入41224522元,应缴纳营业税2061226.10元,已缴纳营业税991116.31元,少缴纳营业税1****元,还少缴纳营业税441314.02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2008年1月公司性质变为内资企业。该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5%.
  2008年1-12月应缴纳营业税2621169.20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31**1803.92元。

  3、教育费附加
  2**.35元。

  4、土地增值税
  该企业2006年度按照0.5%(京地税地[2005]557号),2007年-2009年按照1%预征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2006年1-12月,该单位预售款合计22004085.67元,应纳土地增值税110020.43元,已纳土地增值税**日,该企业补缴检查期内土地增值税2092222.88元,多缴土地增值税1466609.86元。

  (三)、处理意见及依据
  1、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应补缴营业税441314.02元。

  2、营业税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加收营业税滞纳金733302.26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京政发[1985]86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803.92元。

  4、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加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30420.10元。

  5、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发[1986]50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京政发[1994]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3082.35元。

  6、土地增值税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加收土地增值税滞纳金64768.25元。

  三、案例分析
  1、关于该单位应缴少缴营业税的情况分析
  2005年8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该单位共计取得营业税计税收入395,868,365.03,应缴纳营业税19,793,418.25元,已缴纳营业税11,604,989.81元,少缴纳营业税8,188,428.44元。原因是该单位“预收账款”没开发票的部分收入和“其他应付款-定金”这两个科目没有计入营业税计税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2、关于该单位应缴少缴土地增值税的情况分析
  该单位2006年1月-2009年6月合计应预缴土地增值税2807496.5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2181883.48元,少预缴土地增值税625613.02元。2009年10月22日,将少预缴的土地增值税625613.02元自行缴纳。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