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严丽梅报道:全国一些地方执行的对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做法,并不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这些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28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公开回复纳税人的咨询时,做出了上述表述。 国家税务总局:依法应征税 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四条: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综上所述,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属于不纳税范畴。不知我对政策的理解是否正确?”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回复:“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广东政协委员:津贴没征税 两年多来,网上一直有纳税人就此向税务部门咨询。早在2008年10月,在某税务局网站上就有纳税人咨询:“最近流传一种说法,省市及部分中央驻穗机关单位自调整和执行新的津贴补贴(含工作性津贴及生活性津贴)以来,生活性津贴便不纳入计征所得税范围,而生活性津贴占津贴补贴的60%-70%左右,一算下来,主任科员以下几乎不用缴个人所得税,处级干部也只缴100-200元,厅级干部300多一点。请问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津贴补贴指哪些?事业及企业单位是否可以参照执行?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对此,接受咨询的税局网站当时公开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是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