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接受母公司房产增资是否免缴契税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11-02-22
摘要: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问:我公司作为全资子公司于2021年5月接受母公司房产增资,请问我公司是否免缴契税?

  答复: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法规缴纳契税。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自执行之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符合本公告规定但已缴纳契税的,可申请退税;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作为全资子公司于2021年5月接受母公司房产增资,免缴契税。

  来源:优税咨询

 



  2011年2月的解答——

母公司承受全资子公司房产是否缴纳契税?

  问:我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准备注销,账面列有一外地房产,现准备将该房产转移至我母公司账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土地权属转移不征契税的批复》(财税[2004]143号)对万科的答复,如果属于投资主体的转移,可以不用缴纳契税。请问我下属全资子公司清算时,将该房产转移至我母公司账上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因此如果全资子公司予以注销后并入存续母公司,因为投资主体未变,免征契税。

  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因此,如果系上述情况,全资子公司将所属房产无偿划转给母公司,亦应免征契税。

  来源: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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