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基金买卖的涉税政策分析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丁国卫 人气: 时间:2011-05-24
摘要:一位企业会计询问企业买卖基金取得的收入如何纳税。笔者在查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相关文件后,作如下分析:   营业税方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

      一位企业会计询问企业买卖基金取得的收入如何纳税。笔者在查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相关文件后,作如下分析:

  营业税方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情形除外。同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所称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企业买卖基金行为应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按照上述规定可知,应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上面提到的纳税人是指所有的单位或者个人,这是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变化之一,旧条例中的纳税人仅指金融机构,只对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业务征收营业税,由于很多其他企业(非金融机构)也从事这类业务,像投资股票、外汇、基金等,如果不纳税,则相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就很不公平。

      因此,新条例把纳税主体扩大到所有的单位和个人。要求企业买卖基金取得转让收入缴纳营业税,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等九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企业买卖基金应为转让财产收入。

      同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对企业从事基金投资分配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企业转让基金收入则属于财产转让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4]173号)规定,对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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