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管理市场的物业管理公司,市场内水电表只有一个,表名为我公司的名称。我公司向水电公司统一缴纳水电费,然后向市场内租户收取水电费,并开具云南省收款专用发票(非经营性发票)。租户收到我公司的发票可否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不可以,我公司应开具何种发票给租户? 答:根据问题所述情形,物业公司只有水电表一个,向租户收取水电费,不属于代租户收取水电费行为,属于转售水电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规定,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转售水电应缴纳增值税,应向租户开具水电销售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物业公司转售水电向租户开具水电销售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物业公司向租户开具的云南省收款专用发票(非经营性发票)不属于合法票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租户取得物业公司开具的云南省收款专用发票(非经营性发票)注明的水电费不能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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