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12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在车船税法实施前夕,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明年1月1日起,新的车船税法开始实施。请问,新老车船税税制有什么明显的区别? 二、哪些人负有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哪些车船需要缴税?哪些车船不需要缴税? 车船税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列举的车辆、船舶都需要缴纳车船税,具体有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六大类。 拖拉机、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均不在车船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不需缴纳车船税。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也不需要缴纳车船税。 三、新车船税法规定的车辆和船舶的税额是多少?税负与之前相比变化大吗?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车船税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因此,纳税人办理车辆车船税纳税手续时,请关注自己车辆的登记地或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具体适用税额。船舶的适用税额是由国务院公布的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其税额是全国统一的。 四、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增加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五、机动车的车船税应如何缴纳?缴纳时间有何规定?2012年新购置的车船,怎么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所在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保险机构所在地。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因此,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应当一并缴纳车船税;如果已经自行申报缴纳了车船税,应当提供机动车的完税证明。 特别提醒广大纳税人,明年是车船税法实施的第一年,请纳税人在办理缴纳机动车车船税手续时,要按照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车船税完税情况实施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车船税是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对于2012年新购置的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六、对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税务部门如何考虑? 一是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保险机构所在地即为车船税的纳税地点。这样可以方便车主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履行纳税义务,为纳税人节省时间,降低成本。保险机构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需要再向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车船税的相关信息。 二是纳税人在车船税法实施后已经提供过与纳税相关信息的凭证的,以后年度可以不再提供这类凭证。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