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准备实行“买商品抽大奖”活动,其中四等奖为50元现金,50元是否也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的“买商品抽大奖”活动,为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对顾客的获奖所得应按“偶然所得”,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顾客所抽奖项为50元现金,也应按上述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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