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
王宇,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
【注释】 |
[1]参见杨斌著《治税的效率和公平——宏观税收管理理论与方法的研究》,第226页,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2]参见程信和、杨小强《论税法上的他人责任》,载于《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 [3]参见俞能金:《税收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的法律责任.》载于《税收科技》,2003 年第4 期。 [4]参见程信和、杨小强《论税法上的他人责任》,载于《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 [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0条。 [6]参见陈清秀著《税法总论》(第2版)第344-347页,(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 [7]参见程信和、杨小强《论税法上的他人责任》,载于《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也可参见薛刚《税法上他人责任研究》,载于《税收法治》,2004年第3期。 [8]参见涂龙力、王鸿貌(主编):《税收基本法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7—129页。 [9]主要有两种观点,分别是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前者把税收法律关系理解为国民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国家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居于优越的权力主体地位,国家利益至上;后者则认为国家与纳税义务人之间是一种基本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本质是平等的契约关系,即使出于公益等考虑,这种契约关系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10]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1]参见刘树艺《税法上第三人责任的法理分析》,载于《商场现代化》,2007年第4期。 [12]参见沈玉平:《初探第二纳税人法律主体的设立》,载于《中国税务报》,1996年12月2日。 [13]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 第333 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 年版 [14]参见乔松《谈税收中扣缴义务人的义务与责任》,载于《商场现代化》,2007年第3期。 [15]参见张小平《关于扣缴义务人与代征人的法理思考》,载于《中国经济研究》2002年第7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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