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减持限售股如何纳税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6-06
摘要:限售股是指那些短期内不能在二级市场进行流通的股票,这类股票最为明显的特点在于都具有一定时间的锁定期或者是长期持有只在特定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流通现象。

合伙企业减持限售股如何纳税

限售股是指那些短期内不能在二级市场进行流通的股票,这类股票最为明显的特点在于都具有一定时间的锁定期或者是长期持有只在特定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流通现象。合伙企业减持限售股如何纳税?

一、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如下规定执行:“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转让限售股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应该依据上述财税[2016]36号文规定执行。对于卖出价比较容易确定,一般是按证券市场的交易价或者买卖双方的协议价确定。而对于买入价的确定,一般是依据以下两个文件确定: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3)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53号公告按照限售股的形成原因,明确了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原则,但是对于按此确定的买入价低于纳税人取得限售股实际成本的特殊情形,如果按照53号公告确定的买入价执行,会造成纳税人多交税。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对于按照53号公告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实际成本价的,9号公告明确了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举例:A公司投资B公司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20元/股,后续B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A公司在持有B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卖出价为40元/股。如果上市发行价为30元/股,则A公司转让B公司限售股按照卖出价减发行价的余额10元/股(=40-30)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上市发行价为10元/股,则A公司转让B公司限售股按照卖出价减实际成本价的余额20元/股(=40-20)计算缴纳增值税。另外,需要注意送转增股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7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稽便函[2017]173号)曾明确:“总局2016年53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解禁日前取得的转增股不考虑除权除息因素,分别以复牌日开盘价、IPO发行价和停牌收盘价为买入价。解禁后所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后发生的送转股,应按无偿取得股票处理,即该部分送转股买入价为0;分批转让解禁限售股股票及解禁日后的送转股的,按加权平均法计算每批的买入价”。在适用税率上,金融商品转让的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不论是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增值税计税依据均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之后的余额确定。

二、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091号)规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经营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计算方法。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三、印花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或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赵辉  2022.06.06
 



2012年10月的解析——

限售股出售有关营业税政策解读

限售股的股东包括企业股东和个人股东,对于个人转让限售股, 2009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明确: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9〕111号文件对于企业股东转让限售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则没有具体的规定。鉴于企业股东出售限售股规定的缺位,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也很模糊,导致了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企业股东出售限售股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众说纷纭,但是总的来说,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限售股不应该缴纳营业税,理由如下:

一、从营业税的立法目的看,营业税是对提供劳务(这里指金融劳务)等经营活动征税,属于流转税,而不是对资本增值征税,旧营业税暂行条例“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和期货买卖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正说明了营业税的立法意图。

二、持有限售股的股东大多是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目的是为了参与公司的经营,获得经营的收益,这和代表着财产权利的有价证券等金融商品的买卖具有本质的不同。

三、限售股的持有阶段具有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不能够自由的买卖,这违背了有价证券等金融商品的核心价值理念即可变现性。既然它不能够流通,不能够变现,不能够实现利益,就不能认定它是金融商品,或者说不是完整的金融商品,也就不应该完全适用金融商品买卖的营业税规定。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这项规定除了直接明确了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之外,也规定了不征收的原因即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这说明了股权的本质特征就是参与企业经营并承担经营风险。

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从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因出资而获得的公司的份额就是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用出资证明书,股份公司用股票来表征其拥有的股份。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的性质,其股东是基于相互信任而共同经营公司的目的而成立公司拥有股份的,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被称作股权。股份公司分为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由于发行范围相对较窄,参与的股东一般是基于对发起人的信任而出资且关心或是参与公司的经营,因此也应该被认为是股权。而上市公司的股份则应该区别对待,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以经营公司为目的而拥有的股份应该认定是股权,在二级市场买卖的股票则一般不应该被界定为股权转让。因为发起人拥有的原始股是作为对公司的出资而参与经营和承担经营风险的。在公开市场取得和转让股份,比如二级市场,股票主要是一种代表财产权利的虚拟资本,其价格更多地受到政治、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等金融市场因素的影响,因此公开市场的股票买卖被界定为有价证券等金融商品的买卖,他们追求的是金融商品的增值及买卖获利,而不是为了参与公司的经营,因此在公开市场上买卖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应该被界定为股权转让。综上,作为发起人拥有的限售股应该被界定为股权,出售限售股的行为应该被界定为股权转让,适用股权转让的免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五、限售股的产生是为了企业改制和稳定证券市场的需要,属于政策性的对股东的权利进行了限制,因此在出售时应该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以补偿限售股在限售期丧失的机会成本。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出售限售股应该缴纳营业税,理由如下:

一、限售股在限售期内有限制,但是一旦解禁出售则和其他的二级市场的股票没有任何区别了,应该和其他股票得到同等的税收待遇,适用营业税的规定。

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纳税人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修改了旧条例对于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免缴营业税的规定。依法应该缴纳营业税。

针对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赞同出售限售股不应该缴纳营业税的意见。虽然营业税条例规定了买卖金融商品必须缴纳营业税,但是我们认为不能把限售股简单地等同于金融商品,不能够适用营业暂行条例关于金融商品转让的规定。出售限售股也不是金融商品的转让,而是属于股权转让,应该适用财税〔2002〕191号文件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周长伟 徐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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