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6]46号 2006-05-10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0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给予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执行到期后,再延长三年优惠期限,分别延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改革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已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不再享受本通知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改革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要将上述免税收入专项用于核销挂账亏损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0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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