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3-07
摘要:纳税人申请报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在办理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由区(分)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3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备案类税收优惠登记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之前,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应进行完整性、符合性审核。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二)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

  (三)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审核后将原件退还给纳税人。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项目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书面告知纳税人执行。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第四章 税收优惠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税收优惠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二)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税收优惠。

  (三)有规定用途的减免税税款,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登记备案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

  (五)已享受税收优惠是否已按规定申报。

  第二十一条 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而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项目(企业)减免税优惠执行起始时间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项目(企业)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三)规定新办企业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按规定在其适用的减免税期的剩余年度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如颁布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批、备案事项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解读

  一、请简要介绍此次更新的内容

  答:此次更新的内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附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批、备案事项》,一是进一步简化税收优惠备案工作流程,将备案工作流程分类为前台即办和限期办结;二是根据近年来新发布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更新税收政策依据,补充若干税收优惠备案项目及明确附报资料。

  二、前台即办和限期办结税收优惠备案工作流程有什么区别?

  答: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审核流转环节,对适用前台即办备案流程的税收优惠项目,只要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齐全且填写准确,即可在前台文书受理窗口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实现“即来即办、即办即走”。对适用限期办结备案流程的税收优惠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项目备案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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