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2014-5-7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为确保我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 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包括提供电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应税服务范围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三、征收机关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四、试点时间 自2014年6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按增值税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自2014年7月申报期(税款所属期2014年6月)起,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五、试点纳税人确认 2014年5月中旬,主管国税机关将组织对试点纳税人的征管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和采集等工作,请试点纳税人予以支持和配合。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经确认的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种核定、发票种类核定、冠名发票印制、税控系统申请、发票领用、税收优惠申请、出口退免税登记、网上申报、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等涉税事宜,配合国税机关建立征管档案。 (二)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在2014年5月2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纳税人试点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执行。 (三)试点纳税人需要了解营改增政策规定及涉税事项,可直接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咨询,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或登录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jx-n-tax.gov.cn)“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专栏查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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