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灾区生产自救和灾后重建,切实维护广大纳税人的权益。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整理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1]90号)第二条规定,凡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生活设施严重毁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在遭灾后两年内(包括遭灾当年,但不包括遭灾前的时间),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具体减征幅度为:第一年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70%,第二年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50%。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5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和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对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及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房产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六条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车船税
六、资源税
七、印花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0〕173号)第五条规定,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八、契税
九、土地增值税
十、延期申报、缴纳税款
海南省地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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