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遗失税务票证刊登声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8-13
摘要:纳税人发生普通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如实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见《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发[2011]72号),并将纳税人的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份数、发票起始号码等信息在国税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作废事宜。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遗失税务票证刊登声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减轻纳税人负担,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遗失税务票证刊登声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本文所称税务票证包括普通发票、税务登记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发生税务票证遗失和被盗等丢失情形时,必须选择在市(州)级以上(含本级)向社会公开发行、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纳税人可本着高效、便捷、成本节约的原则自主选择以上报刊办理遗失税务票证刊登声明业务。

  二、纳税人发生普通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如实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见《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发[2011]72号),并将纳税人的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份数、发票起始号码等信息在国税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作废事宜。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如实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见《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发[2011]72号),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国税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四、纳税人发生损毁、丢失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应向原发证税务机关如实填报《贵州省国税系统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见《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发[2011]72号),并将车主名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号码、车辆厂牌型号等相关信息在国税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补办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将本《通知》精神告知纳税人。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处关于遗失税务票证刊登声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征便函[2003]10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处关于遗失税务票证刊登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征便函[2003]11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函[2009]37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4年8月1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