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落实税收管理员的管户责任,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堵塞税收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指基层国税机关负责税源管理、负有管户责任,按照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开展工作的税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隶属于基层国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原则上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不进行行政处罚和审批减免缓税等工作。但对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税款。 第四条 基层国税机关应因地制宜地划分税收管理员的管理范围。既可以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对纳税人实施分片(行业、户)管理,也可以按照税源分布情况,对纳税人实施驻厂管理、专业管理和分类管理等不同的管户责任制度管理方式。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和不断完善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通过税收管理员深入掌握所管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税款缴纳情况、发票管理情况以及其他各类涉税资料信息,加强对辖区域的税源动态情况的监控,对纳税人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在实施税源管理和管户责任时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依法行政与廉洁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负责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宣传和税收政策的业务咨询、辅导工作。 第八条 负责掌握纳税人与纳税有关的基本情况。熟练掌握纳税人的产品(商品)、原料、销售、库存、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收集成本、价格、利润等财务信息,分析纳税人税源变化的原因和趋势。 第九条 负责对纳税人的户籍管理与监督。 (一)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以及停(复)业登记等情况的调查审核; (二)有关涉税证明的管理事项的审核; (三)纳税人户籍的巡查、漏征漏管户的清理,以及非正常户的认定审核; (四)其他户籍管理与监督有关事宜的管理和调查审核。 第十条 负责纳税人各种涉税资格事项的认定、变更、注销、核实、年审以及相关事项的审核等的实地调查和后续管理工作。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初审; (二)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变更、注销等事项的初审; (三)福利企业认定的初审; (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抵免事项的初审; (五)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管理的初审; (六)其他资格认定有关事宜的初审。 第十一条 负责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凭证管理与监督。 (一)账簿设置情况的监督和核查。 (二)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的备案管理; (三)对无建账能力纳税人的核查; (四)账簿、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管理; (五)其他账簿、凭证管理有关事宜的管理和调查审核。 第十二条 负责对纳税人发票的管理与监督。 (一)纳税人申请印制衔头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调查审核; (二)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种类、数量、版面的定期检查; (三)纳税人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管理和监督; (四)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取得非法发票的调查核实; (五)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等协查系统稽核出的异常票的到户核查; (六)发票的日常管理与检查,督促纳税人逐笔开具发票制度落实; (七)其他发票监督和管理有关事宜的管理和调查审核(核实) 第十三条 负责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与报送的管理与监督。 (一)负责纳税人申报方式、延期申报的调查核实; (二)负责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真实性的调查核实; (三)负责对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真实性的调查核实; (四)负责纳税人逾期申报的催报; (五)负责纳税人异常申报情况的调查核实; (六)其他纳税申报有关事宜的管理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负责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款征收情况的管理与监督。 (一)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调查核实;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欠缴税款、滞纳金、查补税款以及税收罚款的催缴; (三)定期定额和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纳税定额的核定以及定期定额调整的调查核实与定额通知的送达; (四)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退税的调查审核; (五)合并或分立、破产纳税人以及欠税纳税人处分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情形等事项的调查核实; (六)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他的法定代表人未结清税款、未提供纳税担保需要出境事宜的调查核实; (七)其他税款征收有关事宜的管理和调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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