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厦府[2014]260号 2014-9-30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实施部分企业扶持政策。具体如下: 一、减免、返还部分涉企收费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缴交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由14%调整为13%,减征后涉及到个人的保障待遇保持不变;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征收; (三)企业一年累计缴交住宿业价格调节基金1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返还。 二、执行时间 以上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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