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5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1-27
摘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不变不报”的缴费模式,即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未办理停保或变更的,新年度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采用“一卡通”扣费的城乡居民,务必于规定的扣费期内存足款项,地税部门在年度缴费期按原缴费档次直接进行扣费。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5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通告

  为做好20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依据《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厦府[2010]252号)、《关于贯彻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劳社[2010]185号)、《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1]209号)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厦府[2013]20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对象及缴费时间

  20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对象为:截止2014年12月31日未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已参保城乡居民。

  缴费时间为:2014年12月6日至2015年2月20日。

  二、缴费事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不变不报”的缴费模式,即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未办理停保或变更的,新年度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

  采用“一卡通”扣费的城乡居民,务必于规定的扣费期内存足款项,地税部门在年度缴费期按原缴费档次直接进行扣费。

  采用村(居)委会代收代缴的,各村(居)委会应代收下辖参保居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并于规定的扣费期内向地税部门(或通过地税网站)办理申报缴费。

  三、20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未在年度扣费期内缴费的参保居民,可在2015年12月31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到所在地地税局办税大厅办理补缴,也可通过地税网站“个人社保在线缴费”功能自行补缴。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2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