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5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通告 为做好20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依据《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厦府[2010]252号)、《关于贯彻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劳社[2010]185号)、《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1]209号)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厦府[2013]20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对象及缴费时间 20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对象为:截止2014年12月31日未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已参保城乡居民。 缴费时间为:2014年12月6日至2015年2月20日。 二、缴费事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不变不报”的缴费模式,即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未办理停保或变更的,新年度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 采用“一卡通”扣费的城乡居民,务必于规定的扣费期内存足款项,地税部门在年度缴费期按原缴费档次直接进行扣费。 采用村(居)委会代收代缴的,各村(居)委会应代收下辖参保居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并于规定的扣费期内向地税部门(或通过地税网站)办理申报缴费。 三、20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未在年度扣费期内缴费的参保居民,可在2015年12月31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到所在地地税局办税大厅办理补缴,也可通过地税网站“个人社保在线缴费”功能自行补缴。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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