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2008年第14号公告 2008-03-04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自2008年3月5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蜡油除外)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海关总署 2008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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