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价(收)字[2003]83号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5元以上面值)等部分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2-21
摘要: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调整部分普通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票[2002]593号)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的有关规定,并鉴于你局因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对部分普通发票进行了改版,同意你局对换版后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5元以上面值)等部分普通发票收取工本费,具体发票种类及收费标准见附表。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5元以上面值)等部分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全文废止]

京价(收)字[2003]83号                2003-02-21


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调整部分普通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票[2002]593号)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的有关规定,并鉴于你局因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对部分普通发票进行了改版,同意你局对换版后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5元以上面值)等部分普通发票收取工本费,具体发票种类及收费标准见附表。

  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京价(收)字[2002]273号文件同时废止。市、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特此复函。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表(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