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2013年之前财政补助给下游生产企业,2013年之后改为补贴给C企业,转变的原因可能是直接补贴给贸易公司便于监管。转变前后,交易的性质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在C公司报表中2013年之前体现为收入,之后却体现为一项政府补助。 第三,从交易的实质看,购销M原料业务是代替政府履行职能,因此不能机械地将财政补助理解为无偿取得,而应视同交易对价的一部分。如果将同一项交易从两处取得的对价一部分确认收入另一部分确认营业外收入,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公允地反映交易实质。 第四,从公司的经营模式看,从国外进口M材料,按照固定价格销售给指定企业,然后从政府获取差价,可看成是C企业的日常经营方式。结合收入的定义,从政府收取的对价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更符合收入的界定。 综上,上述财政补助从形式上看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但从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和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的角度,应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处理。 二、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如果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以及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并且企业能够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凡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 以上两类补助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均应于实际收到政府补助的当年确认收入,企业只需针对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作纳税调整即可。 2>.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无论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凡政府补助(递延收益)已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如果从取得政府补助的次月起连续60个月未发生相关支出,也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于第61个月的当年将递延收益一次性调增所得,为避免重复征税,当年及以后期间将递延收益结转营业外收入的金额应作纳税调减处理。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或相关资产折旧、摊销额,允许在税前扣除,不作纳调整。 案例4. 贷:递延收益4500000 应税收入的处理:企业应于实收收到财政拨款时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0万元。 不征税收入的处理:递延收益不确认所得,不作纳税调整。 (2)20×1年1月31日购入设备 贷:银行存款4800000 (3)自20×1年2月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贷:累计折旧40000(4800000/120个月) 应税收入的处理:研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不作纳税调整。 不征税收入的处理:研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各月研发支出中3.75万元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②分摊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37500(4500000/120个月) 应税收入的处理:由于政府补助已于收到时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避免重复征税,后期财务上确认的营业外收入3.75万元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不征税收入的处理:因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的三个条件,财务上分期确认的营业外收入3.75万元,作纳税调减处理。 (3)20×9年2月1日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累计折旧3840000 贷:固定资产4800000 借:银行存款1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60000 营业外收入240000 应税收入的处理:固定资产净值96万元允许在税前扣除,不作纳税调整。 不征税收入的处理:固定资产净值中96万元中9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万元。 ②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贷:营业外收入900000 应税收入的处理:由于政府补助已于收到时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避免重复征税,本期营业外收入90万元作纳税调减处理。 不征税收入的处理:因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的三个条件,本期营业外收入90万元作纳税调减处理。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应税收入在收到时一次性并入收入总额征税,后期固定资产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而与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后期固定资产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不涉及定期减免税、税率调整、弥补亏损等政策性因素下,两者的唯一区别就是前者提前纳税,后者递延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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