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关于转发总后勤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后财字[1996]84号 1996-04-15 各总队后勤部,新疆兵团指挥部后勤部,各直属院校院(校)务部,总部直供单位: 现将总后勤部[1996]后财宇第102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结合实际情况,武警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由部队各级发放工资部门负责每月从工资薪金中扣收,并按要求向当地地税局缴纳。 此通知。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 1996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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