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沿革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3-09-30
摘要: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 财税〔2015〕119号 ,就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完善措施,提出具体意见,税屋整理详细通知如下 相关政策 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编者按: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近年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持续优化完善,呈现出年年加力、步步扩围、层层递进的特点,对支持企业投入研发、鼓励科技创新起到重要作用。

  一张表带你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沿革↓

时间 政策 主要内容 
2008年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以法律形式确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008年12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出系统、详细规定。
2015年11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号) 放宽了享受优惠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范围,大幅减少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要用归集口径的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细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及管理要求,提高政策可操作性。
2017年5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如》(财税[2017]34号) 将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7年第18号) 进一步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
2017年11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 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范围和归集口径。
2018年6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允许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加计扣除。
2018年9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将全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别由50%提高到75%。
2021年3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将制造业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2021年9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 在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自主选择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化研发费用辅助账样式,调整“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
2022年3月 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2022年5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将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第的举措予以长期化、制度化。
 2022年9月 现行适用研发截用税 药如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2023年3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2023年6月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1号) 再新增一个享受时点,7月份预缴申报时企业可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2023年9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升至120%。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1996年-2002年)

  我国实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起始于1996年。当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首次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对相关政策执行口径进行了细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主体逐步扩大(2003年-2007年)

  2003年,为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各类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从 “国有、集体工业企业” 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2006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进一步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体进行扩围,在工业企业基础上,扩大到“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以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制度被取消。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明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改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逐步系统化和体系化(2008年-2012年)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为便于纳税人享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同年发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新旧税法衔接问题:“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渐次扩大且核算申报不断简化(2013年至今)

  2013年初,国家决定在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开展扩大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政策试点。当年9月,在总结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 号),将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2015 年 11 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下发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放宽了享受优惠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范围,大幅减少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的差异,并首次明确了负面清单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进一步降低了企业享受优惠的门槛。

  2017年5月,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三部门还印发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和程序。

  2017年11月,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聚焦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

  2021年9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该文件更新了“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从财税2015年97号提供开始,再一次更新。本文件重点公告了“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进一步简化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式。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