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发展“互联网+”创业创新服务。通过政府在收益分配中适度让利,鼓励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和天使基金参与互联网孵化器建设。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共享,优先支持省内企业和创业创新团队开发运营政务信息资源。(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共同牵头) 七、建设创业创新平台,增强支撑作用 (二十七)打造创业创新公共平台,推进创业教育培训。在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开设创业创新类课程,融入专业课程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到2020年,力争实现参加创业培训的大学生人数不低于应届高校毕业生总人数的10%。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青年、返乡人员创业技能培训。(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科协共同牵头) (二十八)充分发挥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作用。各级政府建设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础设施以及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要按照成本价向创业创新企业开放。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设施向创业创新企业开放。(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牵头) (二十九)发展第三方专业化服务。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创新服务实体,推动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发展。归属政府的基金投资收益,可按50%的比例分配给投资管理团队。(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十)发展创业创新区域平台。大力推进沈阳市依托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平台在创业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创业创新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依托沈阳市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示范城市建设,加强对大学生、复转军人、返乡创业群体、失业人员、妇女和残疾人等创业服务,促进创业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良性发展。(沈阳市政府牵头) (三十一)推动创业创新场所建设。将创业创新用地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保障供应。鼓励创业创新企业盘活存量用地,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建设众创空间,使用原属划拨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后符合规划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除经营性商品住宅外,可经评估后补交土地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利用工业用地建设的作为创业创新场所房屋,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按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依法出租或转让。(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八、激发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型创业 (三十二)激发科技人员创业积极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由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约定分配,未约定的,从转让收益中提取不低于70%比例用于奖励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团队;从事创业创新活动的业绩作为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牵头) (三十三)完善企业激励机制。积极探索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形式。鼓励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权激励、项目收益分红权激励、科技成果入股等中长期激励办法,吸引和保留核心科技人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共同牵头) (三十四)鼓励在外辽宁籍工程技术人才回乡创业创新。实施“工程技术人才回归创业工程”,对“回归”的工程技术人才,在研发项目立项、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进一步完善人才社会服务与保障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共同牵头) (三十五)建立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贯彻落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所在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级科研人员带领团队参与企业协同创新,并给予生活津贴补助。(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共同牵头) (三十六)为大学生创业创造便利条件。优先支持开展创业创新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允许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创新。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范围延伸至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鼓励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参与普通高校大学科技园、产学研合作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建设。可将投资收益中归属政府部分的50%分配给投资管理团队。发展天使投资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牵头) (三十七)鼓励境外人才来辽创业。吸引各类海内外人才来辽创办科技型企业,简化外籍高端人才来辽开办企业审批流程,探索改革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省外经贸厅牵头、省工商局配合) (三十八)实施留学人才来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引导、吸引重点领域、行业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来辽创新创业,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企业,在创办初始阶段予以重点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三十九)建立和完善境外高端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机制。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来华创业、投资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等服务,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签证和居留许可提供便利。引进的高层次外籍人员及家属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为其换发5年多次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80天的R字签证;需在中国工作或长期居留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为其签发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符合办理永久居留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永久居留手续。未进入重点引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子女办理签证和居留手续,按照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有关规定执行。(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牵头) 九、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 (四十)推动电子商务向基层延伸。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基层人员创业。推动创业投资参与有条件的县、乡建设一批农村互联网创业园,为农村电商提供网站建设、仓储配送、网络技术等服务,可将政府收益的50%分配给投资管理团队。(省发展改革委、省服务业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牵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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