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保险收入不能开具专票?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53条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附件3第10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税。 (2)附件3第21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免征人身保险的保险清单营改增后暂未发布,营业税下最新的清单是在财税[2013]12号中公布)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b.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3)附件4第二条第二点规定,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4)财税2003年16号第3条规定,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即免收的保险费免税。 因此上述四条免税的保险收入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注意,如果保险公司发生金融商品转让,需要缴纳增值税,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保险业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吗? 答:附件2第6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Ø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Ø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部分服务 Ø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Ø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Ø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因此,保险业不属于简易征收范围,不适用简易征收政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保险公司发生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业务或者发生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则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征收的规定。 3、保险业的纳税申报周期? 答:附件1第第四十七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保险业不在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的名单中,保险公司并不在上述名单中。因此,除非另有说明,保险公司将按月申报增值税。 4、是否有过渡政策 答:根据文件规定,房地产行业和建筑业可以享受过渡政策,但保险业并没有过过渡政策规定。对于在2016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或做出的商业承诺,将自5月1日起缴纳6%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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