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1、本月税金计算及会计分录: A、收到发包方工程款100万元(含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简易计税)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工程结算收入970873.79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9126.21 B、支付分包工程款20万元,对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简易计税) 借:工程施工194174.76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5825.24 贷:银行存款200000 C、收取租金20万元 借:银行存款2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000 D、销售材料5万元 借:银行存款58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E、购进材料10万: 借:工程施工(或库存材料等)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 F、购入办公用房50万元 借:固定资产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3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22000 贷:银行存款555000 本月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5.5×0.6=3.3万元 13个月后再抵扣5.5×0.4=2.2万元 G、本月应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额为:(100万-20万)÷(1+3%)×3%=23300.97元。 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3300.97 贷:银行存款23300.97 计算5月份应纳增值税: 销项=8500元 进项=17000+33000=50000元 应纳税额=8500-50000=0元,留抵税额41500元 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29126.21-5825.24+10000=33300.97元 应纳税额合计=33300.97元 应补(退)税额=33300.97-23300.97=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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