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增值税申报表填报指南(附案例)

来源:李晓波 作者:李晓波 人气: 时间:2016-06-25
摘要:24
  贷:银行存款200000
  C、收取租金20万元
  借:银行存款2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000
  D、销售材料5万元
  借:银行存款58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

关于增值税申报文件的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3号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8)《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增加了《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增加了《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和《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

挂账留抵税额的申报表填报

挂账留抵税额的填报是申报表主表填报的主要难点。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改增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即在试点实施之日前,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需要进行挂账处理。申报表主表中的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的“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专用于挂账留抵税额的填写。

【案例1】某建筑安装公司销售自制铝合金门窗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5月申报期铝合金门窗业务挂账留抵税额为200万元。本月销售铝合金门窗实现销项税60万元,建筑服务销项税40万元,进项税20万元。

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100-20=80万元

2、一般货物和劳务销项税额比例=60÷(60+40)=60%

3、(允许冲减挂账留抵)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80×60%=48万元

4、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

=100-20-48=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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