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营改增办发[2016]4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一(发票管理类)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1-07
摘要:为打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改进好”战役,省局对试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重新进行了梳理,供各地参考。在财政部和总局未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之前,本次解答与之前解答不一致的,在以后具体处理中暂按此《解答》意见执行。

江西省国税局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一(发票管理类)》的通知

赣国税营改增办发[2016]48号      2016-11-07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打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改进好”战役,省局对试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重新进行了梳理,供各地参考。在财政部和总局未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之前,本次解答与之前解答不一致的,在以后具体处理中暂按此《解答》意见执行。

  江西省国税局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1月7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一(增值税发票管理类)

  一、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是否能申请使用升级版开票系统?

  答:纳税人要求使用的,可以使用。

  二、代开发票时,零散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是否需要办理减免税备案?

  答:纳税人减免税备案暂按纳税服务规范2.3和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要求执行。

  三、营改增后,在地税存在稽查查补的未开具发票收入,能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及有关文件执行。纳税人在地税发生稽查查补税款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行为具体有哪些?

  答:根据现行营改增试点政策,差额扣除部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有:经纪代理服务、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合同提供售后回租服务选择扣除本金等的余额为销售额的、提供旅游服务、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纳税人发生以上应税行为的,可以视情况自行选择以下方式开具发票:一是通过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允许差额扣除的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差额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三是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否还需要对本金发票开具发票,如果需要应该如何开具,税率多少?

  答:对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老合同(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如纳税人选择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点第(三)项中“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第(3)小点中的第①种方法的,仍按省局原明确的方法执行,即:

  关于承租方开票:①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必须取得承租方开具的正式发票。②融资性租赁回租业务的承租方出售有形动产时,可以向出租方开具普通发票(免税),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承租方开具上述发票后,在纳税申报时将该项收入填入纳税申报表“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③融资性租赁回租业务的承租方为不具备领用普通发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的,可以向承租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免税),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开票: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因此,承租方应向出租方开具普通发票(免税),融资租赁企业应向承租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王骏点评——

  关于4.30前已经签订但尚未执行完毕的老回租合同允许继续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参考财税[2016]36号文继续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又给出了两种具体的差额征税的方法,即差额扣除本金和借款利息债券利息,以及,差额不扣本金仅扣借款利息和债券利息两种口径。在此前的106号文中,如果差额扣除本金,需要取得承租人开具的本金发票,但实务操作中受到以票控税等影响,操作起来难度比较大。比如在原来106号文的时代,涉及个人作为回租的承租人的时候,某市国税局就坚决不给自然人承租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本金的扣除依据。很多地区,虽然106号文要求回租业务出租人需要取得本金票才可以差额,但是主管税务机关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并不强求出租人非得这么做。2015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著名的92号公告。赵国庆老师也在微信公共号的文章中特别指出,索取本金票才可以差额扣除本金的做法是彻底错误的。财税[2016]36号文发布并在2016年5月1日施行后,36号文虽然允许老回租合同继续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但并没有要求继续按照106号文的方法继续缴纳增值税,而是直接将相关继续缴纳增值税的方法在36号文中直接给出具体规定。同时最关键的是36号文的附件2在差额扣除凭证的列举部分明确取消了原106号文中“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这个特别要求。从这个角度来说,要求出租人继续取得承租人开来的本金票来差额失去了最直接的政策依据。

  实务操作中,我们发现有三类情形,第一类是430之前的老合同,430之前已经放款,出租人根据当时106号文的规定向承租人索取本金发票,承租人经过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开具税率为0(也有税率情形)的本金发票,出租人已经取得本金发票。这类合同持续到5.01以后,出租人继续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由于本金发票早已取得,5.01以后的差额肯定可以用原来的本金票做差额的依据。第二类是430之前的老合同,当时由于承租人的身份或者出租人主管税务机关不认可,承租人没有开具本金发票,出租人在没有取得承租人本金发票的情况下,出租人凭承租人开具的本金收据依据回租合同作为差额扣除本金的凭据,由于一直没有取得本金发票,这类合同如果依据上述江西国税的解读,则需要重新向承租人索取本金发票。这个时候向承租人要求补开员原来的本金票,依然会存在障碍,否则当初就没有必要不开了。第三类是430之前的老合同,签订日在430之前,但是实际放款在5.01之后,这些合同在2016年5月1日以后,承租人往往认为依据36号文其没有必要开具本金发票给承租人而拒绝开具。这里,我们建议有关部门能够简化老回租合同差额征税的凭证要求,比如根据合同、收款凭证等作为差额的依据。

  六、一般纳税人向选择了简易计税的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简易征收的购货方是否需要退回销售方重新开具?

  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先认证抵扣,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七、促销员的劳务报酬,营改增后是否可以由企业凭工资发放表统一到国税代开发票?不同的促销员能否开在一张发票上?

  答:由促销员自行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八、对于税制转换前的业务,按营业税制度属于免税,但在地税未开具发票。能不能申请到国税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可以开具,还应携带由原主管地税局出具的纳税人未开发票证明、该业务免税说明、未开具发票金额等。

  九、租赁经营场所转售水电费如何开票抵扣?

  答:企业租赁的经营场所,一般没有单独的水表、电表,而由物业或出租人代收,供水、供电企业按规定不直接开具发票给企业。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①物业公司或出租人转售水电的,可以自行开具或向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发票给承租人。

  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无论营业执照中是否有此经营范围,均可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发票。如属于经常发生且可以变更经营范围的,可督促其变更。

  ③转供水,按总局2016年第54号公告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简易计税依3%征收率计税。

  ④转售电,一般纳税人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服务等如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税率是多少?

  答:①增值税实行“凭票抵扣”,任何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都必须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

  ②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适用货物和服务对应的增值税征收率,一般为3%。

  十一、取得不能抵扣专用发票是否要认证?

  答:收到不得抵扣的专用发票,建议进行认证或勾选确认,但不申报抵扣,可以直接价税合计核算成本。

  十二、不动产租赁服务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①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可向地税部门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②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可向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后,不得申请代开专票。

  ③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无论是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均可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十三、哪些情况下自然人可申请代开专票?

  答:除以下情况外,未办证的自然人不得代开专票:

  ①销售或者出租其取得不动产,可以在缴纳税款的同时,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四、行政事业单位及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发生不动产租赁服务的,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行政事业单位及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发生不动产租赁服务的,可以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五、纳税人在购买货物和应税服务时,销售方不愿意提供发票应如何处理?

  答:①根据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应给予罚款处罚。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规定,对以各种理由拒绝开具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虚开发票的,移交稽查处理。对查实纳税人存在发票违法行为的,通过税务网站、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同时,要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纳税人信用记录,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时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直接判为D级;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纳入税收黑名单。

  ③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告》(2016年第1号):

  纳税人及社会公众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江西省国税局网站、江西省国税局发票投诉电话(0791-86201030)以及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直接投诉等形式进行举报。

  国税机关将在3个工作日内响应办结,切实维护纳税人及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十六、营改增之后丢失营业税发票,现在要补开增值税发票,如何处理?

  答:不需补开增值税发票。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