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该《指导意见》违反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十六条,有巨大的税收风险。 指导意见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指导意见忽略了“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注销环节有可能产生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以企业所得税为例:无债权债务有限责任公司即使无债权债务,它有资产吧,它又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注销清算申报是税务注销登记的重要内容,处置资产是完全有可能产生税款的。企业如果选择简易注销程序、不向税务机关进行清算申报,怎么办?
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试点取得效果后应尽快修改征管法加以配合,并辅以配套措施避免恶意逃避所得税清算申报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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