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开出了一份普通发票,但是由于保管不善,还没有给对方单位时就把发票联丢失了,应该如何处理?
出现这种情况,可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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