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并重新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对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行了明确。现就有关问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吉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2017年6月30日累计盈利7200万元,吉祥公司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共有6个二级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其中武汉分公司在2015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问吉祥公司2017年2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分摊预缴税额?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二、实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四条 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并符合条件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解析
根据本案的资料:吉祥公司2017年6月30日累计盈利7200万元,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共有6个二级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其中武汉分公司在2015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
因武汉分公司在2015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武汉分公司不实行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思考:吉祥公司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能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请说明理由。欢迎你给我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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