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在所有二级机构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冼 人气: 时间:2017-07-04
摘要:编者按: 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并重新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对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行了明确。现就有关问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

      编者按: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并重新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对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行了明确。现就有关问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吉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2017年6月30日累计盈利7200万元,吉祥公司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共有6个二级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其中武汉分公司在2015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问吉祥公司2017年2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分摊预缴税额?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二、实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四条 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并符合条件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解析

 

       根据本案的资料:吉祥公司2017年6月30日累计盈利7200万元,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共有6个二级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其中武汉分公司在2015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

 

       因武汉分公司在2015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武汉分公司不实行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思考:吉祥公司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能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请说明理由。欢迎你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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