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实施条例》会对合伙企业个税加以明确吗?

来源:正和税友 作者:正和税友 人气: 时间:2018-10-12
摘要:10月1日后,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2019年1月1日后,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还将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负担会进一步减轻。预计

10月1日后,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2019年1月1日后,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还将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负担会进一步减轻。预计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也将在2018年年底前出台,将会对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进行详细规定,令人期待。

此外,新《条例》还会对很多方面进行明确,比如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外籍个人是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等等。除了以上事项外,最受人关注的就是《条例》是否会对有限合伙企业个税问题加以明确。

现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于当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是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的处理较为简单。2006年,新的《合伙企业法》出台,出现了有限合伙企业,也出现了有限合伙人和法人合伙人的概念,合伙企业的复杂性大大增加,这时,国发〔2000〕16号文以及以此为基础发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就有些跟不上形势了,于是,出现了许许多多关于合伙企业的纳税争议。

可能是内部分歧较大等原因,税务总局对这些争议始终持回避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北京、上海、天津、新疆、深圳等地方政府和地方税务机关相继出台了针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地方出台的政策并没有得到税务总局的认可。

于是,在2018年下半年,国税总局稽查局针对这部分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集中开展了一场轰轰烈烈的追缴行动。

面对突如其来的税务清查,创投圈反应强烈,纷纷通过公开或半公开的方式上书相关部门,舆论瞬间被引爆。

2018年9月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会议决定,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由于这次主要针对的是合伙制创投基金,按照这次国务院会议决定的要求,在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后续配套政策中,将会对有限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部分问题加以明确和完善。我们也期望,财税部门能借着这次个税修订的东风,正式出台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相关配套办法,明确相关争议的具体处理,彻底解决这一持续数年的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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