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2018-09-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2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助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积极优化营商环境,落实降税减费举措,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对我市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的征收比例调整如下: 一、购销合同 (一)工业企业:工业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20%核定征收。 (三)外贸企业:外贸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货物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三、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条、第七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的解读 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背景 为进一步助力新旧动能转换,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降税减费举措,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精神,制定本公告。 二、关于调整的应税税目及调整比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由按销售收入的120%核定征收,调整为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2.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由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调整为按销售收入的20%核定征收。 3.外贸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由按销售收入的140%核定征收,调整为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货物运输合同。由按运输收入、费用的90%核定征收,调整为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三)仓储保管合同。由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核定征收,调整为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三、关于其他应税税目的核定征收比例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继续执行,本次公告未调整的其他应税税目的核定征收比例,仍然执行《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 10月1日起施行。对于之前已实行核定征收的印花税税目,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的,核定征收比例执行本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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