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部长刘昆24日在北京表示,实施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对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激发居民消费潜力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日前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刘昆当天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情况的报告。 他介绍了《办法》在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保障措施等方面包含的主要内容,表示今后将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刘昆介绍了《办法》的研究制定过程。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为贯彻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附加扣除有关问题作了深入研究,起草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截至11月4日征求意见结束,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16527条。
刘昆称,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合理的意见尽可能吸收采纳,主要包括:
刘昆称,要加强协调配合,推进信息共享,完善征管办法,优化办税流程,强化政策解读,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办法》明年1月1日如期顺利实施,惠及广大民众。 相关链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一)子女教育。扣除范围包括纳税人子女在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的支出、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支出。扣除标准为每孩每月扣除1000元。扣除方式为父母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每孩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每孩每月500元扣除。 (二)继续教育。扣除范围包括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包括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发生的支出。扣除标准为学历继续教育每月扣除400元,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4年);非学历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扣除3600元。扣除方式为接受继续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含)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三)大病医疗。扣除范围包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支出超过1.5万元的部分。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支出是指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在医保目录内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扣除标准为在每年8万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扣除方式为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四)住房贷款利息。扣除范围为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首套住房贷款是指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扣除标准为每月扣除1000元,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扣除方式为夫妻双方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年度内不得调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的,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方每月扣除1000元,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住房分别扣除500元。 (五)住房租金。扣除范围包括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标准分三档,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为每月1500元;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大于100万人的城市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小于100万人的城市为每月800元。扣除方式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六)赡养老人。扣除范围包括纳税人赡养60岁以上父母的支出,当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纳税人赡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支出也可扣除。扣除标准为独生子女每月扣除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其中每人分摊的扣除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平均分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均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扣除方式为由承担赡养义务的纳税人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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