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根据财税[2006]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请问:1、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是否可以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2、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不能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那么,新纳税申报表中的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如何填报,表中有一栏第8行第2至5列“结转以后年度的未抵扣额”是否包括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和加计扣除额未抵扣完部分 答复:1、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可以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 2、“结转以后年度的未抵扣额”包括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和加计扣除额未抵扣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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