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办[2020]36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4-28
摘要:对于减半征收的各类大型企业,在减半征收的基础上再进行下调,减半期结束后重新按照原统筹地区基金可支付月数计算下调比例。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0]36号        2020-04-28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抗击疫情助推企业顺利复工复产的重要举措。根据省人社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20]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于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按照“五统一一调剂”模式实施,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对待,即:截止到2019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各统筹地区降费幅度详情见附表)

  二、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2019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不是在去年降低基础上进行下调。

  三、此次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与《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中免征中小微企业工伤保险费和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工伤保险费政策叠加执行。即在中小微企业免征期内不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政策,免征期结束后对各类中小微企业的工伤保险费按照原统筹地区基金可支付月数计算下调比例。对于减半征收的各类大型企业,在减半征收的基础上再进行下调,减半期结束后重新按照原统筹地区基金可支付月数计算下调比例。

  四、各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此次降低费率工作,符合降低条件的地市要确保在5月1日起开始按照新的费率政策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工伤保险处)

  附件:

2020年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

2020年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  
        单位:万元
单位 2019年基金支出合计 2019年底基金
累计结余
可支付月数 2020年费率
下降比例
省本级 92518 113048 14.7 0%
郑州市 27632 225489 97.9 50%
开封市 2475 14248 69.1 50%
洛阳市 17050 49228 34.6 50%
平顶山市 6604 31520 57.3 50%
安阳市 13341 11980 10.8 0%
鹤壁市 4202 2254 6.4 0%
新乡市 8523 26441 37.2 50%
焦作市 9135 1632 2.1 0%
濮阳市 4013 7856 23.5 20%
许昌市 7453 26629 42.9 50%
漯河市 4301 9162 25.6 50%
三门峡市 4895 7011 17.2 0%
南阳市 14723 12830 10.5 0%
商丘市 6981 7493 12.9 0%
信阳市 4728 12434 31.6 50%
周口市 8274 26954 39.1 50%
驻马店市 8314 14385 20.8 20%
济源市 3687 2900 9.4 0%
巩义市 3274 5139 18.8 20%
兰考县 977 703 8.6 0%
汝州市 1143 954 10 0%
滑县 1403 766 6.6 0%
长垣县 820 3135 45.9 50%
邓州市 835 1323 19 20%
永城市 2347 2957 15.1 0%
固始县 438 2200 60.3 50%
鹿邑县 761 1116 17.6 0%
新蔡县 205 1605 94 50%
合计数 261052 701293 32.2
 


  说明:

  1、2019年底累计结余中含77902万元的省级储备金。

  2、郑州市含郑州市航空港区有关数据;省直含郑州铁路局有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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