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公司节约社保费用的方法

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作者:肖太寿 人气: 时间:2020-11-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基于此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甚至是多重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可以在A企业、B企业甚至C企业同时做几份小时工。

  一、实操要点

  “两个独立法人的劳务公司与农民工分别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用工模式的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承包方与同一个老板注册的两个独立的劳务公司或两个联合的劳务公司分别签订两份劳务分包合同。

  第二步:两个独立的劳务公司与同一个农民工分别签订两份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约定农民工上午在一个劳务公司上班,工作时间在4小时以内,下午在另外一个劳务公司上班,工作时间也在4小时以内。

  第三步:每一位农民工工资薪金分别在两个劳务公司做账,每一劳务公司依法给每一位农民工每月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二、“两个独立法人的劳务公司与农民工分别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用工模式的法律依据

  (一)同一农民工与两个独立法人单位分别签订非全日制合同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基于此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甚至是多重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可以在A企业、B企业甚至C企业同时做几份小时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7年修订版)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因此,同一农民工与两个独立法人的劳务公司分别签订一份非全日制合同,只要满足后订立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履行的条件,该两份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是合法的。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界定及其内涵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执行)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其内涵如下:

  1、界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决定因素是工作时间。

  如果劳动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属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否则,则属于全日制劳动关系。特别提醒读者: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可以超过4个小时,也可以低于4个小时,但是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则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2、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为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根据此条的规定,与全日制用工要求工资按月发放不同,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为十五日。但是超过15日支付工资或按月给非全日制劳动者发放工资,不是全日制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核心区别。因此,超过15日支付工资或按月给非全日制劳动者发放工资,不影响非全日制性质,仍然是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3、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用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可以签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7年修订版)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7年修订版)优于《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因此,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明确其工作时间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也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只订立口头协议即可。

  4、与同一单位建立双重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则属于全日制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定义,第六十八条界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标准时明确提到的一个前提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即劳动者因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而成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在同一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两段工作时间平均每天超过四小时,则显然属于全日制劳动关系。

  5、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两点关键区别

  第一,用人单位与非全人制用工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中不能约定使用期限,而全日制用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使用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全日制用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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