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 浙财税政[2021]11号 2021-8-19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确定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一般以纳税人登记证照上记载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确定。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以其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四、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8月19日 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各市县财政、税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及最终采纳情况见附件,并于2021年7月13日起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未收到反馈意见。 附件 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表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2020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城建税法》中涉及的授权事项为: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按照《城建税法》授权,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确定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根据《城建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确定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一般以纳税人登记证照上记载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确定。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以其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四、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文件术语释义 四、纳税人所在地:指纳税人住所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 五、适用范围及对象 全省所有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张丽萍,0571-87056552; 浙江省税务局曹海强,0571-87668830。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的通知 甬财税[2021]724号 2021-8-24 各区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浙财税政〔202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财税政[2021]11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1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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